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416號國務院令,頒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》,新華社17日受權全文播發(fā)了這個條例。條例共分27條,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。1992年3月8日國務院發(fā)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(guī)則》、1986年12月6日海關總署發(fā)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(guī)定》同時廢止。
條例適用于實施最惠國待遇、反傾銷和反補貼、保障措施、原產地標記管理、國別數量限制、關稅配額等非優(yōu)惠性貿易措施以及進行政府采購、貿易統(tǒng)計等活動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。實施優(yōu)惠性貿易措施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,不適用本條例。
條例規(guī)定,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及有關規(guī)定辦理進口貨物的海關申報手續(xù)時,應當依照本條例規(guī)定的原產地確定標準如實申報進口貨物的原產地;同一批貨物的原產地不同的,應當分別申報原產地。
海關在審核確定進口貨物原產地時,可以要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提交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證書,并予以審核;必要時,可以請求該貨物出口國(地區(qū))的有關機構對該貨物的原產地進行核查。
出口貨物發(fā)貨人申請領取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,應當在簽證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(xù),按照規(guī)定如實申報出口貨物的原產地,并向簽證機構提供簽發(fā)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所需的資料。
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或者偽造、變造、買賣或者盜竊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,條例規(guī)定,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、海關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;騙取、偽造、變造、買賣或者盜竊作為海關放行憑證的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,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,但貨值金額低于5000元的,處5000元罰款。有違法所得的,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、海關沒收違法所得。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